律师13570980701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Z某是某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洗浴相关工作。其在该洗浴中心工作期间,与案涉X某协商,由Z某负责、安排、管理X某,为X某介绍嫖客。Z某向前往该洗浴中心的顾客透露X某提供性服务的相关消息,并带领顾客前往X某住处,协助X某卖淫。案发后,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拘留了Z某,之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Z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意见】:
1、 控方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不能形成证据链:
(1)控方提供的证据存在诸多自相矛盾之处,不能证明相关事实。
(2)控方提供的证据为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相关事实。
2、 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时间不长,作用一般,为受聘打工的行为,且未获得除工资外的其他报酬,不属于“情节严重”
3、 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在得知洗浴中心存在卖淫情形时曾提出辞职,但碍于自身经济情况遂同意工作到当月底。
【判决结果】:
根据刑法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Z某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并将嫖客带领至卖淫人员住处,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Z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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