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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6月12日晚,吕某在静海县大邱庄镇某烧烤店门前喝酒时,因故与被害人孙某、刘某发生争执。后吕某、苏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某及苏某发、朱某等多人,携带镐把等作案工具来到打架现场。吕某持一把片刀,被告人王某等人持镐把打伤孙某及刘某夫妇。
律师辩护:
被告人王某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赔偿。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刘某、刘某娜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缓刑三年。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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