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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诈骗退赃不影响定罪,但对量刑影响非常大:
按照《刑法》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诈骗罪。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管有没有诈骗到钱,还是得手后积极退赃的,都构成诈骗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但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的,可以作为积极认罪悔罪的表现,从而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不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案例介绍】
被害人王某与被告人袁某二人因网络相识多年,王某一直以为袁某是个女子,在他提出要和对方结婚时,才发现被骗。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09年,被告人袁某假扮女性通过QQ群添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2018年8月,王某希望袁某做其女朋友,袁某予以同意,两人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进行交往,袁某以生活费、房租、购物等各种理由诱使王某向其转账并答应使用其支付宝消费。2019年3月,王某将一部小米手机邮寄送给袁某。两人约好2020年10月见面并结婚。见期限将至且骗局即将识破,袁某将王某的联系方式全部删除不再联系。综上,被告人袁某诈骗数额近8万元。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袁某的近亲属一次性退赔被害人王某各项损失12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袁某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袁某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减轻处罚。其近亲属代为退赃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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