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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2月22日至2月25日,被害人袁女士在“免费领取早餐机”的过程中,被电信诈骗分子骗取35万余元。经查,被告人黄某在经营网店过程中与人员“阿通”相识,为索要欠款,黄某开始帮助“阿通”进行银行转账,因黄某本人账户在帮助转账过程中两次被机关紧急止付(涉嫌诈骗),黄某遂开始使用其母亲银行账户。2021年2月25日,袁女士等人被骗款项中的20万元经上级账户转至黄某母亲账户,黄某立即指使其母亲将该20万元取现,另行转存至黄某银行账户后,再由黄某转账至“阿通”指定的账户。
分歧
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抑或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并不知晓转账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其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渠道,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黄某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在诈骗犯罪已经既遂后,黄某通过取现、换卡支付方式帮助上游犯罪转移资金,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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