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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咨询:组织卖淫团伙中的投资人固定一定会被认定为主犯吗
律师解答:不一定的。具体理由如下
卖淫犯罪不会明目张胆开展活动,通常都是采用隐蔽、隐晦的方式进行,也即行为人往往采取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目的的方式。实践中,行为人通常采用开设洗浴中心、保健中心、SPA会馆以及足疗中心等方式进行。在该类经营场所中,通常会有投资人、管理人员和培训人员等不同的分工,同时也有明知他人实施卖淫犯罪而为其招募、运送以及充当保镖、理账等外围人员。
对于投资人而言,通常是实际的管理者和实际控制人,其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主犯通常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投资人之中,也存在一些小股东,该类人员根本不参与管理,也不是该类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甚至存在认为就是普通的经营行为,根本不理会具体经营范围而享受最终分红的小股东。
在讨论前述各类情形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对于投资人定罪和认定主从犯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对于根本不知情且证据上也不能认定其为管理人员以及在该类机构中地位较低和作用有限的人员,其没有起到管理或者控制作用的,即便该类投资人员在投资时明知该类机构属于卖淫机构或者场所,也应当区分对待,不宜均按照主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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