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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内,因琐事与共同居住的被害人黄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陈某用其放在床下的1把黑色刀柄的匕首捅刺黄某胸部、腰部等处,致其受伤。案发后经鉴定,黄某因锐器创致左侧血、气胸(左肺压缩超过30%),体表多处皮肤裂创,分别构成轻伤。
我是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办案经过】
接手本案后,首先通过会见被告人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再与承办的公安机关沟通,对本案有了进一步了解,本案案件事实总体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主要可以从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受害人黄某先动手、积极赔偿受害人,争取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方面着手。在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及时阅卷,对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有了进一步清晰的认识。最终在法院审判阶段,积极争取从轻处罚,最终被法院采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结果】
故意伤害罪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据此,可以看出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基本情况,本案中,受害人黄某两处轻伤,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实践来看,一般量刑在2年左右,但是本案最终争取罪轻辩护,判处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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