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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敲诈勒索罪无罪案例吗

作者:许丽洁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律师13570980701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主观方面

1.被告人虽然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是其是为了索要债务、解决纠纷,而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使用法律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民事行为中的侵害人)侵犯了被告人(民事行为中的受害人)的权利,给被告人造成了损失,被告人完全有合法、正当的理由进行索赔。即便被告人在解决争议过程中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敲诈行为,但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构成犯罪。

2.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被告人索要的钱款在争议款项的合理范围之内,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罪中,如果被告人有请求权基础,一般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尤其是当被告人索要的钱款在合理范围之内时,就更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来处理。既然是敲诈勒索,被告人就应当会得到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被告人从被害人处“敲诈”来的财产,与被告人基于请求权应当从被害人处获得的财产相差不大,就不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纠纷,被告人没有将敲诈所得款项据为已有的,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人是在实施敲诈勒索,那么其必然会将敲诈勒索得来的财物占为己有。如果被告人“敲诈”行为实施完毕后,却没有将“敲诈”所得的财物据为己有,可以推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如村民因矿山占地却迟迟未付补偿款,遂举报矿山违法采矿(确实存在),矿山主动给付赔偿款,村民取得赔偿款后以集体名义捐给希望小学,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占有该款的主观故意,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4.被告人虽然在谈判、协商时言行过激或者要求过高,但究其原因是其合法权益遭到了被害人的侵犯,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给他人权利、财产等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予以赔偿。此时,受害人是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其主观上是想索要赔偿。即使受害人在向侵害人维权过程中出现了言行过激或者要求过高的情况,也不应当一律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有权利进行协商处理的,既然是协商,就不能保证没有争吵。我们不可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具备法律人的理性,都到法院去起诉,应当允许民事领域内的意思自治。

二、客观方面

1.单位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使得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故而,一般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指自然人。单位由于不具备感知能力,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而且,相较于自然人而言,单位(尤其是国家机关)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个人很难使其产生恐惧的心理。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当然,这里只是说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实践中即便敲诈勒索的是近亲属的财物,又获得了谅解,一般也会认定为是犯罪。但是,对于辩方来说,这肯定是一个重大辩点,即便没有判决被告人无罪,也会对其从宽处罚。

3.被告人没有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

首先,对自己合法权益进行处分的行为或者说阻止他人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者要挟”的行为。典型的如阻工行为,即阻止他人侵犯自己物权的行为。(2019)冀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便认为,被告人作为供役地用益物权人有权不同意他人在其承包耕地设立地役权,其阻工行为不属于以恶害威胁、要挟他人。

4.交付财物系被害人主动为之,被告人并没有迫使他人给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是在被告人的威胁或者要挟下被迫给付财物的,突出强调被动性。如果被害人是主动将财物交付给被告人,说明其交付财物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5.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但被害人并不是基于恐惧而交出财物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在敲诈勒索的案件中,虽然被告人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但是如果这种威胁或者要挟并没有使得被害人因陷入恐惧而不得不交出财物,就不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换句话说,被告人虽然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但是被害人并没有陷入恐惧,被害人最终交付财物是基于同情等其他心理。

6.被害人虽然产生恐惧心理,但实际上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两高关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都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诈骗罪对应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罪对应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可以看出,同一量刑幅度内,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标准要低于诈骗罪。也就意味着,国家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要重于对诈骗罪(一般不包括电信网络诈骗,具体看各省标准)的处罚。所以在两者有重合的场合,可以往诈骗罪上去辩护。而且,当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达不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时,就是无罪的。

7.如果被告人是以相当利益价值的财物与被害人进行交换,即便被害人是被迫将财物交付给被告人的,被告人也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压力,使得被害人同意给付被告人相当的财物,但是如果双方是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被告人又用相当价值的财物与被害人进行了交换,被告人的行为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为交换之后,双方所持有的财物的种类或者性质虽然发生了改变,但是财物所体现的价值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很难说被害人损失了财产。

8.被害人存在过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敲诈勒索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9.被告人虽然涉嫌敲诈勒索,但是涉案金额属于数额较大,又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敲诈勒索解释》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之一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虽然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在上述情形下,被告人就一定会无罪,但哪怕只有一线生机,也要尽力去争取。如果被告人符合上述情形,即便最终没有被判决无罪,也会得到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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