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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发布者:许丽洁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7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周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双方无争议事项为第一至四项。

一、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9月13日。

二、岗位:前台。

三、工资发放情况。双方确认工资发放至2021年7月31日。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工资发放时间及金额如下:2020年5月15日1980元、2020年6月15日3500元、2020年7月15日2940元、2020年8月15日2940元、2020年9月15日2880元、2020年10月16日3500元、2020年11月16日3460元、2020年12月16日3420元、2021年1月16日3410元、2021年3月10日4000元、2021年3月20日2870元、2021年4月18日3480元、2021年5月15日3480元、2021年7月15日4127元、2021年8月2日1054元、2021年8月6日3500元。

四、周XX于2021年8月16日向XX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记载,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继续服务,提出辞职申请,将于2021年9月15日正式离职;等。

五、工资标准。XX公司主张周XX的固定工资为2100元+加班补贴+奖励等,XX公司未能说明加班补贴和奖励的标准。周XX主张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

法院认定及理由:从XX公司发放的周XX2020年工作期间的工资金额可看出,除了2020年6月至8月的工资,其他月份的工资均在3500元左右。XX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其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工资标准及计算依据进行举证的义务。现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周XX主张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本院予以采信。

六、关于XX公司是否应支付扣押工资1500元。周XX主张XX公司扣押了2020年6月至8月的工资500元/月共1500元,XX公司予以否认。

法院认定及理由:XX公司向周XX发放的2020年6月至8月三个月的工资,每个月均比同年度其他月份的工资少500元左右。如前所述,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工资标准及计算依据进行举证的义务,现其对工资减少的金额既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说明。XX公司应向周XX支付上述少发的工资1500元。

七、关于XX公司应支付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的工资数额。XX公司主张周XX2021年9月上班6天并提供《员工刷卡记录表》作为证据,认为周XX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的工资金额为4072元,但未能对该金额构成进行说明。周XX主张,双方约定工作时间为10点至22点30分、工作一天休息一天,2021年9月其上班6天,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的工资金额为3500元+3500元÷21.75天×9天=4948.28元。

法院认定及理由:XX公司主张上述期间周XX的工资金额为4072元,但同样既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说明。周XX主张的工作时间与XX公司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表》较为相符,本院对其主张予以采信。周XX在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按约定正常上班,XX公司应依约向周XX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经计算,周XX所主张上述期间工资合法有理,本院予以确认。

八、关于XX公司是否应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9月13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XX公司主张周XX已休带薪年假,其无需支付上述工资。周XX予以否认,并认为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为643.68元。

法院认定及理由: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已安排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周XX休带薪年假,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折算,周XX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天,工资应为3500元÷21.75天×2天×2=643.68元。

九、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XX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诉请已过仲裁时效,周XX入职到离职已超过一年,视为双方为无固定期劳动关系;XX公司有要求跟周XX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拒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周XX。XX公司为证明其要求周XX补签劳动合同,提供视频光盘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光盘中视频记载的日期是9月13日,聊天记录记载的日期是9月14日。周XX主张,XX公司在9月13日才要求被告补签合同,并不能改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法院认定及理由:周XX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周XX,XX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从XX公司所提供的视频及聊天记录可看出,XX公司在周XX提出离职后的离职当天,才要求周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举不仅违反常理,也有违诚信原则。在此情况下周XX即使拒绝签订,亦合法合理。XX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XX公司与周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减去一年仲裁时效期间后,XX公司应向周XX支付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500元÷21.75天×10天+3460+3420+3410+4000+2870+3480+3480÷2=23989.2元。

十、周XX申请劳动仲裁时间:2021年9月17日。

十一、仲裁请求:1.要求确认双方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XX公司支付周XX2020年6月至8月扣押的工资1500元;3.要求XX公司支付周XX2021年8月至9月13日的工资5250元;4.要求XX公司支付周XX2021年4月16日至9月1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5.要求XX公司支付周XX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00元;6.要求XX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50元;7.要求XX公司补缴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

十二、仲裁结果:1.确认双方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XX公司支付周XX2020年6月至8月扣押的工资1500元;3.XX公司支付周XX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工资4948.28元;4.XX公司支付周XX2021年4月16日至9月13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5.XX公司支付周XX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150.11元;6.驳回周XX其他仲裁请求。

十三、XX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决XX公司无须支付周XX2020年6月至8月扣押的工资1500元;2.判令XX公司支付周XX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工资4072元;3.判决XX公司无须支付周XX2021年4月16日至9月13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4.判决XX公司无须支付周XX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150.11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如前所述,XX公司应向周XX支付2020年6月至8月扣押的工资1500元、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工资4948.28元、2021年4月16日至9月13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989.2元。XX公司主张的其它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广州市XX公司与被告周XX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9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XX支付2020年6月至8月扣押的工资1500元;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XX支付2021年8月1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工资4948.28元;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XX支付2021年4月16日至9月13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周XX支付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989.2元;

驳回广州市XX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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