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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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和非法人始终是要分开的

发布者:王民刚律师|时间:2018年08月14日|分类:公司法 |515人看过

本文紧接着条文顺序简单的叙述剩余关于民法总则第三章之规定,鉴于第三章剩余条文内容和第四章具有密切的相关关系,在此就第四章一并叙述,并且此两章规定的内容纷繁复杂,具体的条文规定就不再一一列述,详见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至第一百零八条。

对比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分类方式按照基本章节可以简单的分为:1、企业法人;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3、联营。进一步言之企业法人具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具备法人条件的并且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均可以归为此类;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要求则是: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联营的具体行使无外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当然联营的形式则可以再具体分为3种a、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经登记具备法人资格;b、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按照事先约定;c、各自独立经营按照联营协议约定。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基本分类方式正是基于制定时的经济发展条件和当时的历史环境,当然法律具有滞后性其也只能规定当时就存在的经济体。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经济实体不断出现民法通则这样简单的分类方式依然不适应现有的经济的发展形势,故根据以往的经济发展和未来的发展形势的可见预测来科学的规定市场的法人分类,有助于经济实体能量的进一步爆发。

民法总则在第三章第一节规定法人的一般性规定符合法律编纂的一般性理念,在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在分门别类的将市场主体进一步细化,其章节的排版顺序也是按照法律编纂的理念来进行的。当然民法总则不仅在第三章规定市场法人的规定,也在第四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来补充民法通则关于市场主体之不足。现就第三章法人的基本分类开始。

  1. 营利法人按照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常见的营利法人的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法人,当然这里的其他企业法人就包括民法通则企业法人规定的形式。民法总则作为民法领域的基本大法其也只能规定一些基本的规定,至于营利法人怎样设立,怎样进行内部的机构的设置以及其内部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和义务无法一一并举,这些内容可待本人日后在具体的“部门法”中详细的列述;

  2. 非营利法人按照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条之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常见非营利法人的形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民法总则又把各种非营利法人的形式进一步细化为:a、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比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广播电视台、人才交流中心等类似的事业单位法人的只能就是提供公益服务;b社会团体法人其设立宗旨公益或者会员共同利益,常见形式妇联、工会、商会等;c、捐助法人则表现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而设立,比如著名影星李连杰发起设立壹基金、宗教活动场所等;

  3. 特别法人特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换而言之机关单位、农村村委会、居委会、农业合作社甚至于农村村民小组都可以成为本节规定的特别法人。

    以上为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的分类,当然民事活动还有一类不属于法人的市场主体即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常见的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专业机构等,关于非法组织的其他形式参见《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第三章、第四章关于民事活动市场主体的分类就逐一介绍完毕,不尽之处可以具体见民法总则原文。从下一期我们开始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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