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居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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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人事主管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发布者:李居鹏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916人看过

上海劳动争议网 李居鹏律师

【案情简介】

吴女士于2015年4月7日进入某投资公司处工作,担任人事行政主管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吴女士入职时每月工资6000元,2015年7月起每月工资7500元。吴女士于2016年3月13日以某投资公司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某投资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过快递方式将解除通知书2016年 3月14日送达某投资公司。吴女士在某投资公司处工作至2016年3月11日。随后,吴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 年5 月7日至2016年3月11日双倍工资差额8万余元。

公司答辩称,公司已通过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安排吴女士代表公司与包括她自己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吴女士还要求购买存放劳动合同的文件柜公司也予以同意;吴女士为自己办理的用工备案登记表显示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根据上述一系列证据,应推定双方已经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吴女士担任公司人事主管,负责保管劳动合同,其在离职时未将劳动合同交给公司导致公司无法拿到双方劳动合同。故我公司无需支付吴女士二倍工资。

【仲裁裁决】

仲裁认为,吴女士在职期间担任某投资公司人事工作,管理并负责某投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理应属于吴女士工作职责内容之一,现吴女士以某投资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5月7日至 2016年3月1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依据,本会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上海劳动争议网李居鹏律师点评:

司法实践中,类似本案的争议可谓层出不穷,部分企业人力资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职务便利,故意造成未签订书面合同假象,进而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对于此类纠纷,司法判例一般认为,对于一些企业负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高管,通过隐匿书面劳动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已签订过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高管以此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用人单位虽无法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其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吴女士作为公司人事主管,负有提醒公司与她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负有将未签劳动合同法律后果告知公司的义务。即使她真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她自己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导致的,且她未尽到该义务本身就属于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任何人都不应该从自己的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中获利。况且,吴女士为自己办理的在劳动部门存档的《用工备案登记表》中显示她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这也构成了吴女士的对已签劳动合同的自认。因此,吴女士要求二倍工资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这起案例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加强对HR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因为监督不到位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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