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居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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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定请病假需到指定医院就诊,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居鹏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2765人看过

      点评人:李居鹏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赵女士诉称, 2015年2月28日起至今原告一直处于病假期间,原告因患病已将病假单提交给被告,但被告未依法足额支付病假工资,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的病假工资15,800元。

被告上海某公司辩称,2015年3月初,被告人事部门接到反映,称原告名义上请病假,实际每天在外从事家政服务。被告经调查确认原告并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鉴于原告曾声称可以很容易地从精神卫生中心开出病假单、想休就休的事实,被告根据规章制度规定要求原告去指定的华山医院检查复核。2015年6月23日,原告去华山医院进行了复核,但医生并未开具病假单,仅在病历上记载休一周,在一周休满后原告拒绝再次去华山医院复核,并无视被告的一再提醒。此后原告虽提交了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部分病假证明,但结合原告实际未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事实,被告认为原告以非法获取的病假证明索取病假工资的行为实属诈骗。因此,在原告未取得指定医院的复核证明之前,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

被告处《员工守则》规定:“职工非因工患病或受伤缺勤的,应提交公司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具体办法见病假证明管理规定。”被告处《病假证明管理规定》规定:“公司有权对病假证明提出疑义,且要求员工出具病历,或者要求员工前往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做相应的检查,并出具病假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虽主张原告称病不上班期间在外从事钟点工,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节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的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员工也有权根据病情轻重和医院的远近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患病休息时需提交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及病假证明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已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6月23日至华山医院复核,当日的病历本载明医生诊断为休息一周(抑郁症),此后原告至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并由该中心开具病情处理意见单的做法并无不当。在无证据佐证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的病情处理意见单存在虚假或不符合诊疗规范的情况下,被告此后仍要求原告提交其指定的华山医院的病假单并拒绝接受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情处理意见单的做法显有不妥。结合2015年5月26日、6月26日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历上均载明有休一个月的处理意见,原告2015年7月29日、8月26日、9月25日、10月24日、11月23日邮寄给被告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病情处理意见单均载明建议病假一月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2015年6月16日至同年11月15日期间属于病假并无不当,被告应支付原告前述期间的病假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上海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女士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合计10,353.88元

【律师分析】

上海劳动争议网首席律师李居鹏点评:

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要求员工在申请病假时必须提交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单,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国家正逐步倡导的“就近看病、分级医疗”精神相违背,原则上是无效的。当然也不可否认,现实中也有部分劳动者利用医院病假单管理上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泡病假”或“小病大养”。因此,虽然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就诊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病假单存在合理怀疑的,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指定医院复诊,员工拒绝复诊或经复诊确定无需继续请病假的,员工应当上班。如果员工拒不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由于患病员工受法律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在指定医院复诊时,由于专业性比较强,建议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和建议下操作,以免误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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