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年9月25日上午7时35分许,被告王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句容市宝华镇某地段开车门时,与原告卢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卢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
三、法院认为,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包含原告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误工期建议为210天,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主张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创伤性牙折断,另导致原告左膝关节内下方可见10.5CM斜行手术瘢痕,虽未达到伤残的程度,但考虑原告年龄等因素,该伤情确造成了原告很大程度的精神痛苦,故本院酌定其精神抚慰金为5000元
结论:一般只有构成伤残才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但是特殊情况下虽未达到伤残的程度,该伤情确造成了原告很大程度的精神痛苦,法院酌定支持部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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