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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未构成伤残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失

作者:杨锁平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62次举报

一、事故发生概况:2020925日上午735分许,被告王驾驶小型轿车,在句容市宝华镇地段开车门时,与原告卢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卢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无责任。

 

三、法院认为,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包含原告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误工期建议为210天,对该建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告主张本起交通事故给原告带来巨大精神痛苦,请求支付精神抚慰金。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创伤性牙折断,另导致原告左膝关节内下方可见10.5CM斜行手术瘢痕,虽未达到伤残的程度,但考虑原告年龄等因素,该伤情确造成了原告很大程度的精神痛苦,故本院酌定其精神抚慰金为5000

 

结论:一般只有构成伤残才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但是特殊情况下虽未达到伤残的程度,该伤情确造成了原告很大程度的精神痛苦,法院酌定支持部分诉求!

如有相关问题可致电或加微信详细咨询。


杨锁平主任律师,籍贯:盐城东台人,联系方式:13851552279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专业执业13年,系衡鼎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90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