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荣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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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新的登记方式,会出现夫妻其中一方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另一方卖掉房子的情形吗?

发布者:李荣武律师|时间:2016年10月19日|分类:抵押担保 |600人看过

答:如果夫妻双方各自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房屋交易时是需要夫妻两人一齐申请登记办理的,是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但是如果夫妻只有一方持产权证,另一方没有共有权证的,新的登记方式实施后,只要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属人签名同意就可以办理交易了,所以会出现在办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夫妻之中的其中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在购买房屋时,在合同、发票上就注明夫妻两人名字,共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如果已登记为一方名下,配偶要申请办理共有证的,则需提供婚姻证明并由夫妻俩共同申请。夫妻一方如果不同意的,则夫妻另一方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日期在201441日之前的,房屋转移、抵押、变更、换发、补发等,仍按原登记方式办理。

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如当时以夫妻名义进行申请并获审批,进行房屋登记时应以夫妻双方作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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