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x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xxxxx 号。
法定代表人:xxxxx。
被上诉人:山东省宁津县xxxxx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xxxxx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xx,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宁xxxx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宁xxx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首先,山东省宁津县xxxx纤维素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的2008年所签的合同不是其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合同,不能作为判断合同纠纷管辖的依据。宁津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合同供方为原告方,需方为被告方,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纠纷由供方地方法院处理,而供方住所地为山东省宁津县,故宁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但山东省宁津县xxxx纤维素有限公司诉上诉人拖欠其2008年的金额为xxxxx元恰恰与其提供的2008年所签合同上标的额相矛盾,况且与其对出示的对账单上所显示的金额也相互矛盾,因此其提供的合同根本不能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此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即应该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从给付货币的履行地来看,本案也应该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给付货币的,只有在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才能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而依照本案的履行方式(电汇)就决定了此案的履行地点就在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因此不存在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情况,所以山东省宁津县xxxx纤维素有限公司应当选择上诉人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因此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裁定撤销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宁xxx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xx药业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