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代理律师:韩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于2006、2007、2008年出借被告款项共计85000元,原告均通过现金方式给付被告,借款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及借款凭证。后于2012年,被告根据原告要求出具了《借据》,约定月息3.3%。此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确认欠款金额,第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亦在借款凭证上加盖公章,但直至2020年10月,被告仍拒不归还所有借款,故原告起诉。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2450.7元;2、判令第二被告XX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 (一)诉讼经过
本案以调解结案。
- (二)裁判结果
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0000元。
- (三)律师点评
诉讼时需要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因此最好留下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法院看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款是否交付。借贷关系佐证: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交付证明:收条、转账记录等。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和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而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有一定依据,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收条中记明收款方式为现金。对于大额的借款,建议通过转账方式出借,并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