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杨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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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1

发布者:张杨团队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548人看过

无罪辩护在中国--夹缝中求希望

  应该承认,在时下的司法环境中,无罪辩护走得相当曲折。罗伯特·杰克逊曾说:“在被定罪之前,享有自由的传统权利许可被告人不受阻碍地准备辩护并防止在定罪之前遭受惩罚。”但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的高低,造成全国自上而下,对无罪判决率的追求空前高涨,上级领导、本院领导、部门领导一再三令五申,有的检察机关把“若干年没有无罪判决”作为成绩大肆宣传,一些检察机关甚至将无罪判决率与评优、奖惩和升迁直接联系起来,从而造成和助长了检察官、公诉部门乃至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率的过分追求。而法院往往因受到社会氛围、制度牵制的影响,作出无罪判决障碍重重。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在中国,成功的无罪辩护可以说是凤毛麟角。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1993年至1997年,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437426件,其中,免予刑事处分的只占1.42%;宣告无罪的占0.43%。直至1998年—2002年,比例才有所提升。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81.9万人,占25%,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体现确保无罪的公民不受法律追究的办案精神。

  但是好景不长,在2002年之后,无罪辩护及其成功率在中国又呈下滑趋势。据《最高检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2005年的0.49

  应该坦然,现实中,法官作出无罪判决可谓“难于上青天”,是否应当作出无罪判决,是否应当采纳无罪证据,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氛围、制度牵制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控、审机关是重配合而轻制约的,形成了无须戳破的“秘密”---公检法是一家。由于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而法院的无罪判决会又被作为衡量侦检机关是否办了“错案”的标准,进而作为决定侦检人员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据,因此法院判决无罪时通常会很“慎重”,往往主动考虑侦检机关的现实利益,十分注意与同在党的领导下的公检法机关的协商解决。这种公检法内部协调的制度在一些地方作为经验来介绍。法院拿到案件后,先进行审查,觉得有问题,就先让检察院先撤回去,另作处理。实践中存在的“实报实销”(被告人已经被关了多久、就判处多长刑期)、对在押被告人判处缓刑、允许检察机关撤诉的做法,就是折衷的处理方式。法院作出这种处理后,侦检人员得以逃脱“错案”责任,单位也不必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被告人也能够从羁押当中解脱出来,一般也会“适可而止”、“见好就收”,接受这种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颁行后,许多人欢呼雀跃,以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可以大显身手了,但新法实施以来,与人们的期望大相径庭,刑事辩护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多,律师的刑事辩护越来越难。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簿,但特权思想严重,他们将司法机关作为“衙门”,往往在律师身上显示其作威作福的权力,当律师在庭审辩论中提出不同或新的观点或论据后,就极力压制和打击。甚至将法庭上的冲突直接带入案件的处理中,想当然地搬来《刑法》第306条律师刑事辩护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向辩护律师横空刺出的一柄达摩克里斯利剑”,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随时准备落下。在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中,一旦出现证人拒供、翻供、串供等情况,就怀疑是辩护律师在捣鬼,是律师暗地诱使造成的。辩护律师因为推翻了控方的指控,或者提出来与控方不同的证词,就被认为提供了伪证,而以“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使律师身陷囹圄。据有关统计,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蒙难的案件直线上升,仅《刑事诉讼法》修订颁行后的一年多,全国就有一百多个律师被抓被判。例如,19973月,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刘正清律师受一被指控受贿罪的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上诉的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刘律师作了调查,认为被告人获得的2万余元款项,属于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云溪区检察院认为,由于刘正清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证言,导致证据冲突、混乱,致使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重审的。是律师引诱的结果。1997115日,刘律师作完该案重审辩护后,刚走出法院大门,即被检察院以“问话”为由,强行带至检察院,随后,以“妨害证据罪”批捕。案件发生以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与全市旁听律师发生严重的冲突,多名律师被殴打、扣押。后到了19983月,检察机关才撤销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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