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维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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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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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掩耳盗铃拒收信件?最终被判违法!

发布者:王维雪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3360人看过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经常要向相关部门邮寄履行职责的查处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信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唯一可以让当事人真正地了解征地拆迁内容,获取和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的途径,且当被征收人发现其中有违法征地的情况下,也是要通过向国土部门提交查处申请来维权,可是很多政府部门出于隐藏征地拆迁审批手续上的瑕疵而不愿履行这项行政职责,有些政府部门系接受了信件但不作为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有些部门采取更简单粗暴的手段,一看信件上标注的内件品名信息,则直接拒收,导致邮件被退回,被征收人认为无门可诉,其实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诉!

  辽宁省盘锦市某某村村民,均为国有农场的职工,2011年当事人的土地被强行收回,在收回国有农场过程中,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失地、失业,最基本的生活水平都无法保障,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之规定,当事人向当地国土部门邮寄查处申请书,要求国土部门对违法占地的行为进行查处,且在快递单内件品名处标注为查处申请书。就在快递寄出的第二天,律师接到代表电话说邮寄的材料竟然被拒收,律师马上指导当事人对相关部门的地址重新进行核实,并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在邮寄凭单上标注退回理由。吃了一顿闭门羹,当事人非常焦虑且生气,在律师眼里这样的事情已经见怪不怪,而且律师很清楚,相关部门这样做只是自欺欺人,认为没有接收当事人的查处申请邮件就不用履行查处职责,殊不知即使拒收申请也不能免除其应该履行的法定职责!

  就这样原告一纸诉状将地方国土部门拒收信件行为诉至当地法院,立上案后法院迟迟没有通知开庭,当事人心急如焚,经过律师联系主审法官,法官认为拒收信件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可诉,经过律师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案情,探讨案件,最后法院通知开庭,经过庭审质证辩论后,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系被告的职责,被告对原告的查处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如原告申请查处事项应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管辖,应依法告知,被告不接受原告查处申请的行为系不履行查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受理原告的查处申请并予以答复。

  起诉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主要看其是否具有法定职责,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拒收是同样的道理,类似的政府部门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法院判决违法的案例还有很多,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71行初67号号判决,案情是原告向康乐县人民政府邮寄挂号信申请公开《关于请求康乐县政府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但康乐县人民政府拒收原告的申请,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依照上述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亦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并保存,故市、县人民政府既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因此,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征地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即使被告认为申请人身份信息需要核实,也应当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作出变更或补充,但被告采取退回邮件、不予答复方式予以处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康乐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电子邮件既未受理,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判决被告对原告要求公开康乐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申请予以答复,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因此,国家法律总是从保护权利者的角度去制定的,关键是权利者得会用才行。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规定,更不知道在信息公开申请、查处申请受阻的时候该如何处理,就会严重地损害当事人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因此,遭遇各种违法拆迁的当事人,应当积极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在自己不懂法律的情况下,借助专业拆迁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来帮助自己维权,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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