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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的处理原则
发布者:李东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3641人看过
工伤和人身损害的竞合问题由来已久。处理的方法又经过了两个阶段,什么两个阶段呢?就是最高院的关于人身损害问题赔偿如干问题的意见颁布为分水岭。颁布之前发生竞合的最多要求赔偿差额部门。颁布以后(也就是现在)就复杂了。虽然有过反复,一开始好多人认为第三者侵权赔偿数额要高,就高不就低。还有人认为工伤保险有很强的身份性,受伤也是履行职务应引起的,当然应该有工伤负责。当然后来各地大多通过高院的会议纪要的形式统一起来,那就是:对于医疗费、交通费等有单据可查的,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就是只能报销一次,个别负责的法官可能还支持你没有报销的剩余部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工伤过程中叫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按照伤残级别给付的法院一般支持要两份。也就是都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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