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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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莫急于做伤残鉴定

发布者:李东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2700人看过

     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尤其是外来打工人员,往往住院结束,伤情稍稳定就急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却不知因此带来很多弊端。
     首先,住院医疗结束,往往只是病情暂时稳定,尚有一个巩固,康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病情有可能加重,而劳动能力鉴定是基于现有的医疗资料及查体状况作出鉴定结论,而且更多的是基于医疗资料。笔者就曾遇到当事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发现病情诊断上发生漏诊,由此只能寄希望于一年后的劳动能力复查。若员工想一次性处理工伤事故,基于现有的鉴定结论,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
     其次,急于鉴定还带来停工留薪期待遇上的损失,一般而言,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停工留薪期与劳动能力鉴定紧密相关,若鉴定时未提请停工留薪期鉴定,则作出鉴定结论,就预示着停工留薪期的结束。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原收入待遇,而鉴定后,单位只需支付津贴或生活费,受伤员工的收入必将因此减少。
    综上,笔者建议,发生工伤事故,受伤员工对何时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慎重考虑,最好能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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