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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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须知

发布者:李东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298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交通事故发生地、结果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起诉人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必须是受害人,或者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受害人的被扶养人,财产损害赔偿必须是车辆所有权人。

    三.起诉的被告必须是侵权行为人、车主(包括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保险公司。 

   四.起诉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原告身份证明,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人必须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2.被告的身份情况,如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车辆实际所有人的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其他证明损害事实的依据,如医疗费发票,医院病历,修理发票等。证据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

    五.起诉人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六.起诉人必须对双方的送达地址进行确认。

    七.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诉讼事宜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当事人是个人的,可以委托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等。

    八.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诉讼事宜,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委托权限,是特别授权的,必须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需要代收钱款,还要特别注明"代为领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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