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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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兼并收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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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案件中应收集哪些证据材料?

发布者:李东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155人看过

    1、人身受侵害的应提供:

    (1)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行为,以及这种违法行为确实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如证明伤情的医院诊断书、就诊**、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和调解笔录,当事人认可的材料等。

    (2)受害人就诊病历、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的提供医院转院证明及就诊的车船票,单位开具的已扣发工资、奖金的证明及受害前的个人实际收入情况,完税凭证等,护理证明,财产损害的实物、照片、原**、估损鉴定报告、修理费用票据等,构成残疾的提供有资质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等。

    2、因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造成经济、精神损害的,应提供侵害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侵害场合、造成后果及侵权行为人是否获利等证明材料。

    3、因产品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应提供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出具的**,订立的购销合同,原物样品及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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