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一个男人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一个年轻漂亮的少女同居,之后该少女怀孕要求与那个男人结婚,此时,那个男人不得不说出自己已经结婚的真相。按照法律,如果实施人流,则该少女只能获得人流医疗费用一半的赔偿;如果把小孩生下来,则该男人只需承担一半抚养费的义务。与之在道理上相关的婚姻法、侵权责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对此没有相应的赔偿规定。
二、如何维权
目前,我国结婚登记情况尚未全国联网,这会导致甲与乙在甲地登记后,在乙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查询不到乙已经结婚的事实,这就为乙骗取第三人与之同居提供了条件。即使在十二五规划内实现了婚姻登记情况全国联网,但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考虑,查询也应当是在双方到婚姻登记机构准备登记结婚时才准许查询,这样也不能起到预防被骗同居的发生;就算不进行隐私保护,允许随时查询公民的婚姻状况,准备谈恋爱或者已在恋爱中的人真的会去查询的也只会是极少数人,因为就我国的国情来看,这样会戴上不信任对方的罪名而使恋爱婚姻的神圣感和美感大减,并可能由此埋下日后争吵的祸根。因此,一般的人不会轻易为之。查看目前与之在道理上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找不到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找不到适用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找不到适用的条文;只好到民法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去找,能沾得上边的是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隐瞒已婚的男方违反了自愿与诚实信用的原则。之所以说隐瞒已婚的男方违反了自愿原则,是因为女方只是愿意与未婚者同居,而不愿与已婚者同居。
三、赔偿标准
对于赔偿的尺度,宜以同居的时间长短、人流次数,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为赔偿尺度。对于未生育的,一般的被骗女性的精神损害不亚于因身体受伤导致九级十级伤残的人所受的精神伤害,有的被骗女性考虑到自己的一辈子都没了,所受的精神伤害就更大了,所以宜参照十级至八级伤残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如果曾经人流的,宜根据医学数据,如果人流次数达到难以再生育的一般次数的,损害赔偿金额宜等同于人身损害的一级伤残的赔偿金额,责任承担比例宜隐瞒已婚的男方负主要责任,受骗的女方负次要责任。因为受骗的女方也有义务知道难以再生育的结果,并有权拒绝不去做人工流产。至于受骗女性生下来的子女,则宜由男方负责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用,不宜视同离婚案中的子女抚养费用承担,因为后者双方对于生下子女都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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