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震云律师事务所接到灌云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一起未成年盗窃犯罪提供法律援助。经所里决定,指派经常负责未成年犯罪援助案件的我办理。拿到指派通知之后,在了解案件罪名后即至连云港市看守所会见嫌疑人,通过了解得知其父母早已离异,嫌疑人处于无人管教的状态以致一步步踏入犯罪的深渊。同时也是因为没有人过问无法办理取保候审。我通过对其家庭的了解得知其有一个姑姑,平时姑姑对其还比较关心。从看守所出来以后,先是与其母亲取得联系,毕竟父母才能给孩子带来最好的慰藉,但是其母亲确是对其不闻不问,多番沟通均不愿意回来。无奈之下,只好拨通了嫌疑人姑姑的电话,对其陈述了事情的经过并晓以利害关系,其姑姑本着对孩子的怜悯愿意作为孩子的保证人,终于经过灌云县公安局的同意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且为嫌疑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当案件进入到审查阶段之时,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因为嫌疑人父母的情况觉得不适用不予起诉并于2016年12月16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针对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律师与嫌疑人的姑姑进行了一次比较深刻的无关法律仅关乎亲情的会见,最后嫌疑人的姑姑决定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一直将其带在身边。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律师提出辩护意见:1.周某系未成年人2.初次犯罪并坦白,悔过意愿强烈3.其姑姑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且愿意担当起监护人的职责,所以周某无需判处实刑。最终,法庭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周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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