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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茆海元|时间:2020年06月22日|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杨X与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723民初2519号
原告杨X,男,汉族,1978年8月9日生,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代理人唐XX、茆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2XXXX2587-9,住所地,灌云县临XX处,
法定代表人司强龙,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X与被告连云港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正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茆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诉称:2013年2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新装250KVA+400KVB用电的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及报竣工验收,合同总价款人民币350000元,在协议签订后,被告应预付原告工程款的30%即105000元,电器设备到场后再付150000元,余款验收合格后送电前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该工程于2013年10月16日经验收合格,被告于2013年10月17日正式投入使用,但至今被告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其他款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付,此外,原告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涉案工程的土建部分由他人完成,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人民币25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连云港XX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原、被告于2013年2月21日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合同书》1份,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复印件1份,连云港供电公司客户新建变电所投运申请单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实,因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和原告举证的证据未作抗辩,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和原告所举证据均予认定、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不具备电力设施的施工资质,原、被告双方所欠《工程承包协议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但涉案电力设施已经由原告完成并投入使用,被告依法应给付原告施工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余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2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连云港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给付人民币250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3年10月18日起,以本金人民币25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连云港XX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连云港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黄正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金玉
附、灌云县人民法院涉案标的款帐户
户名:灌云县人民法院
帐号:53×××77
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格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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