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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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邹文娟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3日 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关于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书》第5条约定的“距屋后檐1.5米到房前S216公路间的土地面积所有权归被告所有”是否包含在合同总价款366000元当中,本院认为,结合《购房合同书》第6、7、10、11条关于对该块空地办证的约定及合同的整体和生活、交易习惯,合同价款366600元应当包含《购房合同书》约定第1、2、3、4、5、6、8…11的所有内容(第7条关于办证费用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原告主张的原告为被告建四层的材料款12200元,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书》第8条关于房屋第四层漏水的约定,可推定购房款366000元已包含房屋第四层的价款,因原、被告在该合同签订后又达成新的意见,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故应依变更后达成的意见为准,即依该协议约定被告另需支付原告四层的相关施工费用6000元,且被告已实际支付,现原告再另行主张材料费12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有关于房屋材料费的另行补充协议约定,证据不充分,故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如其有新证据,可另案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款35240元,因其未有关于利息的约定,缺乏相关事实及其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偿付166000元购房款及7000元办证款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互付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原告诉请的余款166000元包含合同约定的争议房屋屋后檐1.5米到房前S216公路间的土地面积,因原告采取堆放沙堆并要求被告另支付买卖款等方式拒绝交付,在原告履行之前,被告有权拒绝履行,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付166000元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被告争议房屋实为四层,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书》第8条亦体现该房屋约定为整体四层,原告办理的《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仅为三层且未将办理的相关证件向被告进行交付,且未按约定办理国土资源所核发的争议房屋前至S216线的相关证件,在原告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履行的,被告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付7000元办证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原告现仅提供争议房屋的《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关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批文原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本院无法确认其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法认定其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建议原告补充相关证据先对其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后,再寻求政府等相关部门协商处理或另行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06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邹文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为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婚姻家事、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方面,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