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XX,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XX,河南XX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524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杨XX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5元,减半收取2937.5元,由上诉人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