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文彬|时间:2015年11月26日|33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XX02号
原告: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
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杰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刘某和余某在2007年6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9日婚生一女刘余某某。余某婚前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房屋。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现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与余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武昌区的房屋归被告余某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归被告余某所有;
三、婚生女刘余某某由被告余某抚养。原告刘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每月的28日前支付),到刘余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四、原告刘某每月探视女儿刘余某某一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减半负担10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杰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晓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3XX02号
原告: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胡文彬,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
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杰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刘某和余某在2007年6月4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4月29日婚生一女刘余某某。余某婚前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的房屋。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调解无效,现刘某诉至法院请求与余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自愿离婚;
二、位于武昌区的房屋归被告余某所有;夫妻共有财产归被告余某所有;
三、婚生女刘余某某由被告余某抚养。原告刘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200元(每月的28日前支付),到刘余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四、原告刘某每月探视女儿刘余某某一次,具体时间、方式由双方协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减半负担100元。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周 杰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