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世美与现代法律的兼容简述

发布者:王东红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369人看过


今天要讲的是“善恶到头终有报,人间正道是沧桑”的故事,话虽然听起来很解气,但是所谓“时移世易”,有些人的选择和行为不能单独提出来,必须要放在时代的大背景中考虑,不能以现在的眼光去看。所以只能说这是历史的长河中的一个普通人的经历罢了。

宋伟是上世纪60年代生人,了解历史的人也知道那个时候的中国的环境比较复杂,不仅是社会环境还有自然环境,宋伟出生的时候自然灾害才刚刚过去不久,家里的条件也不是太好。所以宋伟他从小就了解到了金钱的重要性。等到了80年代他和妻子商量主动放下了国企的铁饭碗,下海经商,没过多久就成了人们口中的“成功人士”,住上了洋房,开上了汽车,积攒大笔家财,过上了让旁人都羡慕的生活。俗话说男人有钱就变坏,虽然这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但是在宋伟身上,这句俗话还是成真了。在做生意的过程中,他认识了史娜和潘爽。就像张爱玲说过“红玫瑰和白玫瑰”,宋伟在遇到她们两个后才感觉到恋爱的滋味,于是宋伟就过上了这“三重生活。后来史娜和潘爽给他生了孩子,纸包不住火最后他的原配苗心还是知道了她们的存在,苗心并没有像书里小女人那样一哭二闹三上吊,而是要求宋伟起草一份分家协议,把家产分配个他这三个“妻子”。宋伟因为心里对苗心有愧,所以在分配家产的时候几乎全部给了苗心和他们的孩子宋曲。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警察以“投机倒把罪”逮捕了宋伟,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等到他出狱的时候已年近六旬,可是在他踏出监狱的大门的时候门外却没有一个人在等着他,苗心、史娜和潘爽以及他的三个孩子全都对他避而不见,更遑论赡养。当年叱咤商海的宋老板晚景如此委实凄凉,于是他想向苗心要回一些家产作为以后生活的来源,但是宋曲和苗心断然拒绝,苗心还对宋伟说她要起诉离婚并且告他重婚。宋伟顿时慌了心神,在他六神无主之际他来到京师律师家事部向律师咨询,他想知道他能不能推翻那份分家协议,并且他的行为是否算上重婚罪。

那么下面,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部的律师就为大家来答疑解惑一下。

一、宋伟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犯罪类型有三种: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那么在本案中,宋伟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如果与史娜和潘爽以夫妻名义生活,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但是,如果宋伟并没有与其以夫妻名义生活就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到底“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呢?

其一,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因为举行结婚仪式本身就有一种公开性;

其二,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当事人以夫妻名义购买住房的

因此,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就是这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分家协议是否能够推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而宋伟订立这份分家协议的时候显然不存在上述的这几种情况,而现在他的家产也早已转移给了宋曲,更是无法行使他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了。所以这份分家协议推翻的可能性很小。

在这个故事中的“投机倒把”或许已经有人看不明白了,“投机倒把”以现在的眼光来看的确不是一条适合的罪名,但是在当时的背景下它的存在是有理由的。宋伟这次的牢狱并不能算是真正的“伸张正义”但是他晚景的凄凉却真的是应了那句因果轮回报应不爽。如果当初的结合并非两厢情愿那么请选择分开而不是选择伤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