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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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继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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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一切都给了你—我的爱人

发布者:王东红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394人看过

  经常有人问:你家房本上写你们俩谁的名字呀?好似回答只写他的名字就是不爱,只写我的名字就是忠贞的誓言。

  一房的权利,写在纸上,一屋的幸福,写在家庭经营上,可悲的是我们的婚姻话题却始终绕不开房子。诚然,婚姻是美好的,但也是现实的,我们可以抱着不顾一切的心投入到爱情中,但也应该学会谨慎规避其中的陷阱和危险,毕竟,学会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也是对婚姻的一种尊重。那么,现在我们就来通过案例,了解一下婚前房产婚后过户至对方名下这一现实的问题。

  【案例展示】

  赵女士与宋先生2009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都属于二婚。宋先生有一套婚前房屋,由于两人刚刚结婚,属于蜜恋期,宋先生决定在房产证上加上赵女士的名字。

  2012年3月,赵女士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两人名下,双方各占50%的份额。由于房屋登记时出现错误,填写成该房屋赵女士与宋先生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2012年4月,双方再次变更该房屋的登记,变更为赵女士单独所有。
 

  后来,赵女士和宋先生因为性格不合,经常以为一些小事就吵得不可开交,这样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的日子,将两人折磨的苦不堪言。

  宋先生觉的两人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加上结婚后天天吵架,根本就没有感情可言。因此宋先生起诉离婚,主张房屋为其所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两次转移的类型均为夫妻间房屋转移登记。根据房屋出资以及双方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双方所占份额。判决该房屋宋先生占有70%的份额,赵女士占有30%的份额。

  二审法院判决:宋先生变更房产登记是赠与的意思表示,但没有证据表明宋先生将房产全部权利赠与赵女士,所以不能认为这个房产变成赵女士的个人财产,双方各占50%的份额。

  高院再审认为:涉案房屋是宋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赵女士因赠与取得所有权,但该所有权的取得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屋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王东红律师提醒】

  1、结婚前买的房产,结婚后为了更好的经营家庭过户到对方名下,只要是自愿,这无可厚非。但是这一做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就像上述的案例一样。因此,最好在过户的时候就作出明确的约定,房产是全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赠与的份额等等,这样才能尽量的避免纠纷。

  2、结婚前或结婚后,一方约定将房产赠给另一方。如果,这个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又改变主意不想赠与了,法院一般是支持的。

  婚姻并不是有房就幸福,真正的家庭幸福,是需要经营的。一旦家庭破碎了,并不是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可以做100%名下有房的黄粱美梦。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事,美好的事物也许也存在丑陋的一隅,还是要好好珍惜婚姻,不要有太多的“心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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