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杭州召开培训和答疑,现对本次会议的培训及答疑环节的重点内容进行了整理,与大家分享。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相关要求】
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除了描述注册资本外,还要描述实缴资本,依赖于对工商内档等材料的核查。
经营范围情况:“私募”相关字样受到工商局的限制;协会会优先办理名称中含有“私募”字样的机构以作鼓励;企业管理咨询,证券类的不可以;投资咨询,股权类的完全没问题,证券类的有争议;投资咨询和投资顾问有什么区别,目前协会也在加快研究。
专业化经营情况:二五公告之后,严格禁止经营范围中包含非金融业务;若被列入不予登记名单,即使整改之后也会不予登记;律所要从尽调中明确企业实际开展的业务。
股权结构情况:要包括股东名册、实缴信息等情况;对于从事私募证券业务的,外资成分不能高于49%,参照公募进行操作。
实际控制人情况:机构认定和律所尽调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不一致,协会希望机构和律所能够达成一致;实际控制人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也有律所披露实际控制人无,协会认为可以出无;协会最终依赖于法律意见书,不做实质性的审查。
子公司、分公司、关联方等情况:法律意见书中至少应当列明工商登记的信息,可以做成一个表格列明;关联方的问题比较复杂。
运营设施和基本条件:必须完整描述从业人员情况、履历、从业资格的信息等;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必须要严格审查,保障营业场所真实存在;核实实缴资本的情况,如果没有实缴、或不足100万或未达到25%,协会会特别提示;要求解释如何维持企业运营,资金的来源。
风控和内控制度:问答(八)中已经做了比较明确的说明;制度应当完备,符合《内控指引》和《信息披露办法》要求;可以聘请外部律师对制度的合规等进行审查;新设的公司如何确定是否有现实基础和执行条件较有难度,协会要求核查是否与现有的人员安排匹配等情况。
外包服务情况:更多的是证券类,如果有外包服务,要做到全面的描述;机构人员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具备从事必要工作的条件,建议找外包机构;很多机构有托管人,其实有些托管人也会把部分业务外包。
高管人员情况:重点是高管资格认定和高管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证券类高管必须全部具备资格,一般从业人员也应当具备;非证券类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必须具备资格,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作合规风控负责人,非证券类必须要有至少2名高管具备从业资格。
机构诚信情况:法律意见书必须描述查询的路径,除了访谈之外要配合辅助性的尽调方法。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公司重大的负债等,前面包含不了的情况
【问答环节】
【问】会员的相关问题
【答】协会登记备案和入会是没有关系的,未入会不影响登记备案;预缴费用并不表示已经入会,费用如何处理协会会再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募业务,必须是协会的普通会员,个案问题咨询协会。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营
【答】这里只做探讨,并不是定论。对于做交易平台、贵金属等的,协会不予登记,问答期内已经列明了一些禁止的业务,某些业务协会禁止是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是如果能够说明防火墙是怎么设立的,能够防范利益输送,那还是可以认可,这个问题目前也在探讨阶段。
【问】关于资金从业资格后续培训
【答】线上系统目前只对公募会员、银行、托管机构等开放,对私募尚未开放。但目前可以参加面授班,今年年终前后会对私募开放线上培训系统。
【问】证券从业资格的认定
【答】资格证在系统中上传上去,协会相应的资格培训部门会对进行认定;通过考试后还未经过培训,不影响资格认定;最近三年一千万的情况,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做说明,核查在职证明等材料;非证券类的,已经有两个高管具备资格就不需要再整改;其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问题,一般从业人员只能通过考试方式,其他认定方式仅仅是针对高管的,现阶段从业人员暂时不需要登记;已经认定具备从业资格的,就不需要再考科目一。
【问】风控负责人的相关问题
【答】可以参加投决会,但不能参加投资某一具体项目的决策;在本公司做风控,在另一家公司兼职基金经理,包括其他的兼职情况,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如实陈述,并从律师角度给予专业评价。
【问】高管兼职问题
【答】关联机构中兼职的情况现实中较多,在评价时应该去评估能够做到对所管理基金公平对待。
【问】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问题
【答】协会不禁止这种情况,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如实陈述,对实际经营地址是否具备经营条件做明确说明。
【问】境外股东的核查要求
【答】目前核查境外股东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监管机构即可,暂时不需要特别核查。
【问】股东穿透核查的问题
【答】协会要求必须层层打开。
【问】是否需要披露外包服务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
【答】协会要求披露具有潜在风险的条款即可。
【问】法律意见书对管理人的产品是否逐一核查
【答】若发现私下发布产品,需要进行如实陈述,可能影响管理人登记。
【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发现其他违规事项如何处理
【答】还是应当如实披露。
【问】专项法律意见书相关问题
【答】法定代表人等均发生变更,可以一起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法定代表人变更关注重点:必须具有从业资格及其诚信情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注重点:外资成分情况及发生变更的原因,有无买卖壳行为等。
【问】实际控制人同时控股两家私募的情况
【答】披露即可。
【问】证券类基金存在投资咨询的实际业务,怎么处理
【答】协会内部会再做讨论,尽量不影响行业发展。
【问】新增风控负责人是否需要从业资格
【答】必须具备。
【问】实际经营中确实需要从事一些非金融业务,是否可以认可
【答】一般不认可。
【问】双GP共同管理情况下产品怎么备案
【答】产品只能备案在主要管理GP名下。
【问】备案产品类别备案错误,创业投资类备案成证券类
【答】做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发到咨询邮箱,个案处理。
【问】法律意见书和产品备案同时提交,是否影响产品备案
【答】协会会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考虑,法律意见书必须在规定时间前通过。
【问】如果申请机构的股东是另外一加P2P公司的隐名股东,怎么处理
【答】应当披露。
【问】股权类基金披露格式要求
【答】目前仅证券类有参考表格,建议参考《信息披露办法》进行操作。
【问】产品的管理人变更问题
【答】协会不鼓励,管理人变更问题相当复杂,需要征得所有投资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