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伤情鉴定申请书范本

2020年05月31日 | 发布者:张秋菊 | 点击:414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伤害后果较重,又不能及时做伤情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

【法律依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故意伤害案(轻伤)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伤害后果较重,又不能及时做伤情鉴定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

申请事项:请求XXXX公安局依法对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时间被XXX造成伤害。(简要叙述受伤经过)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法律依据)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单位提出上述请求,望贵单位予以同意!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请人:xxx

日期: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张秋菊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7547 积分:15997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张秋菊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张秋菊律师电话(1339565535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395655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