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就已经开始实施,但是当事人在平时的借贷纠纷中,对于利息该如何处理,仍然处于茫然的状态。现在就《规定》中对于利息部分的条款给大家做一个解读。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解读: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那借款期限内自然就没有利息,这个没有争议;2、何为“利息约定不明”?是指双方有约定利息,但是对于利息约定的不明确。例如“需要支付利息”。在此情况下,双方有约定利息,但是对于利息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约定不明确,那么借款期限内同样没有利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律注重保护的是静态的财产安全。3、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都不是自然人的借贷,那么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就参照相关的标准进行确定,也就是有利息的。这是因为法律此时要保护的是动态的财产安全,对于“利息约定不明”,视为双方的约定有漏洞,那么就按照相关的标准将漏洞填补。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1、年利率24%,换算一下就是常说的月息2分。不超过月息2分的,那么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请求支付利息法院都会支持。2、年利率超过36%的,换算一下就是月息3分。那么就属于高利贷的范围,是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3、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月息3分,比如说月息5分,我也按照5分的利息支付了,该怎么办?那么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多余的2分的利息。3、那么约定在月息2分和月息3分之间的,比如说月息2.5分,怎么办?此时,如果要求法院按照月息2.5分判决支付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只会按照月息2分支持。但是如果已经按照月息2.5分支付了,那么要求法院退还多余的0.5分,法院也是不会支持的。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解读:如果在借款的时候就已经将利息提前扣除了,那么只按照实际出借的认定本金。例如,张三出借给李四100万,月息2分,借款时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2万,最后实际只借给李四98万元,那么98万元为本金,利息也是98万元为准进行计算。
关于利息部分还有五条法律规定,篇幅有限,大家可以先就这次的解读进行理解。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