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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太太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劳动报酬吗?

2023年09月22日 | 发布者:张秋菊 | 点击:27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基本案情陈先生与尤女士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为了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孩子,双方商议决定,尤女士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双方约定:陈先生每月支付尤女士劳动报酬5000元。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教育理念不同等原因,决定离婚。诉讼中,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尤女士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为了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孩子,双方商议决定,尤女士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双方约定:陈先生每月支付尤女士劳动报酬5000元。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教育理念不同等原因,决定离婚。诉讼中,尤女士要求陈先生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裁判

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有效,判决原告陈先生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被告尤女士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就尤女士抚育子女,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约定了明确的补偿标准,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秋菊律师观点

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088条突破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从而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更好地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


由于请求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由法官在全面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家务经济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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