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可以要求丈夫支付劳动报酬吗?
2023年09月22日 | 发布者:张秋菊 | 点击:2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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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本案情陈先生与尤女士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为了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孩子,双方商议决定,尤女士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双方约定:陈先生每月支付尤女士劳动报酬5000元。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教育理念不同等原因,决定离婚。诉讼中,
陈先生与尤女士婚后育有两个女儿,为了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孩子,双方商议决定,尤女士离职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双方约定:陈先生每月支付尤女士劳动报酬5000元。后双方因性格差异,教育理念不同等原因,决定离婚。诉讼中,尤女士要求陈先生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双方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有效,判决原告陈先生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被告尤女士支付劳动报酬。
本案中,原被告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就尤女士抚育子女,承担较多家庭义务,约定了明确的补偿标准,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已废止的《婚姻法》第40条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条件,但现实中,大部分家庭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这个前提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1088条突破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从而使得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地承认和尊重,更好地保护了在家务劳动中承担全部或主要义务的女性。
由于请求经济补偿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由法官在全面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家务经济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