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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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服从工作调动,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刘军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7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仇XX原为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主管,后来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考虑自身生产发展需要,欲将仇XX调到研发部当研发工程师,在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仇XX送达了多份调岗通知后,仇XX仍不同意调岗,XX电子有限公司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仇XX不服该决定,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仲裁。


二、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仇XX拒绝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调岗行为,导致后续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此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本案中,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仇XX的调岗行为是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故对仇XX因多次通知到新的岗位仍不到岗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据此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三、建议或意见

    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是受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的保护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存在如侮辱性或惩罚性的特征,且程序上合法,则是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的体现,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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