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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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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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91民初73号

发布者:张仕友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债权债务 |3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本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当事人此前是朋友关系,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出借人将款项出借给对方。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对方并没有按时归还全部借款,只归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对方狡辩说真正借款人另有其人,试图否认借款的事实。但是在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条的面前,借款人的狡辩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借款人返还出借人剩余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建议:在出借资金时候,最好通过转账的方式而不是现金方式进行支付,存留资金收付的凭证作为证据。并让对方亲自书写借条或者借据。即使出借的资金另有他人使用,但是这是借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与出借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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