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仕友律师

  • 执业资质:13604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仕友律师|时间:2020年08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13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1182民初1142号 原告:A,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A,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告:A,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B返还借款本金83000元并自2015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A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25日,A因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A借款103000元,后经多次催讨,A于2015年返还了20000元,余款至今拖延未还,A与B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A也有还款义务, 被告A、B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A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当庭进行了审核,原告A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认为:原告A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具有证明力,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5日,A因做生意资金紧张,经双方的朋友A介绍,向A借款103000元,A出具了借条,后经多次催讨,A于2015年返还了20000元,A款至今未还,A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A与B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9月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一、原告A借款103000元给被告B,A于2015年返还了20000元,现原告A要求被告B返还借款8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原告A要求自2015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只能支持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A因做生意借款,发生在与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A要求被告B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B借款8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C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被告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峻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A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