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王某为其电动轿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保额169,187元。保险期间内,车辆在高速路段发生自燃,致全车毁损。王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定损理赔未果,遂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评定损失为175,448元,并支出评估费9,600元。因保险公司质疑该评估结论,经法院重新组织司法鉴定,车辆损失金额评定为317,306元,二次评估费16,000元。王某诉请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169,187元,并承担两次评估费用。
争议焦点
车辆全损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超过保额的损失金额;
两次评估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代理意见
保险条款已明确约定“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169,187元,原告诉请金额未超过该限额;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定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评估,相关费用属为查明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
重新鉴定系法院依职权启动,程序合法,且保险公司全程参与,鉴定结论应予采信,费用亦应由败诉方即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均支持被保险人全部诉请:
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69,187元;
保险公司返还两次评估费合计25,600元;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保险公司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保险金额”即为最高赔付上限,保险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定损的,应承担被保险人因此产生的合理评估费用;同时强调,重新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由败诉方承担。对同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良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徐柏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