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欲分婚后千万财产
律师巧代理判决仅万余元
【案情概括】
原告贾X与被告张X媛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在2005年结婚,后又在2016年离婚。
被告常XX与被告张X林是被告张X媛的父母。在贾X与张X媛婚姻早期居住在其岳父岳母家中。而在2010年,房屋被拆迁。在2016年,贾X与张X媛协议离婚。而在2020年,贾X作为原告将张X媛、常XX和张X林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拆迁补偿款90万,并主张对北京市海淀区一处52平方米的房子享有所有权。
【律师分析】
被告张X媛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拿到案件后,我们的律师团队快速反应,询问当事人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听完我的询问,立刻去寻找原房屋的所有权人产权证明文件,证明当时房屋是属于女方的父母所有,同时还提出在2005年办理了一份公证赠与协议,明确张X媛居住的房屋是其父母单独赠予归张X媛个人所有。此外,在我们团队的启发下,张X媛还拿出当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上明确约定,与原告贾X无夫妻共同财产。基于这一系列证据,我鼓励被告不要害怕,也不要担心。拆迁房屋的补偿应该围绕原房屋的所有权来进行,现有的证据已经能清晰的证明贾X并没有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要相信我们律师,相信法院会给与我们公平正义的。
【法庭交锋】
原告主张房屋的补偿是按照房屋名下的户口数来进行的,同时拿出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主张协议上有原告贾X的名字,就应当参与到拆迁的分配中。同时,关于拆迁的补助费用,也没有从拆迁公司获得。指责被告张X媛欺骗贾X,导致当时没有参与拆迁款项的分割。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其拆迁补偿款90万元,同时主张对北京市海淀区一套52平房屋享有所有权。
我在法庭上据理力争。首先,明确反驳原告贾X所谓的在拆迁补偿协议上有姓名就能参与拆迁款项分割的观点。提出应该基于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来作为拆迁款项的分配依据。同时拿出(2005)海证民字第3938号公证书,证明当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系常XX与张X林赠予,归张X媛个人所有。其次,我们还拿出离婚协议,证明双方已经确认婚姻存续期间并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有力的驳斥了原告贾X指控的我当事人张X媛对他进行欺骗的主张。最后,对于原告主张没有获得拆迁补助费中的周转补助费,我向法院提出关键性观点——即周转补助发放在婚姻存续期间,已经作为必要的生活开支使用掉了,当然不可能再要求我的当事人张X媛再额外给与一笔钱作为拆迁补助费中的周转补助费。
【法院判决】
法庭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认为应该基于原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来作为拆迁款项的分配依据。同时,驳回原告要求的90万元拆迁补偿款以及享有对北京市海淀区一套52平房屋所有权的诉求。
【辩护回顾】
纵观本案,我们发表了正确的代理观点,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可能遭受的重大经济利益损失的风险的发生。这里边,除了有我们的专业的民事法律代理能力外,更重要的,是我和我的团队有一颗朴素正直的初心。当看到当事人收到判决书那激动的神情,我作为本案的代理人,在那一刻,真正的感受到我的付出是值得的。对于我而言,当事人的感谢,那就是最好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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