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302民保令1号
申请人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A诉称,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系夫妻关系,A有家庭暴力习惯,经常毒打申请人,自2016年2月至今,A已殴打申请人三次,申请人均报警处理,但A不思改过,于2016年3月3日下午又到申请人公司骚扰滋事,导致申请人不敢回家,此外,A还经常殴打其儿子B,侮辱威胁申请人父亲,A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父亲A、儿子B,
经审查,被申请人A的行为严重危害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A对申请人B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C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D及其父亲E、儿子F,
本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六个月,A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A
‘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