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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宿城民初字第1191号
原告B,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江苏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A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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