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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启亮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1日 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1302民初710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后相处恋爱,2013年5月20日在宿城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因对被告暴力倾向了解不够,婚后仅四天就遭被告毒打,此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吵打,使原告身心受到伤害,2015年12月24日平安夜,被告又因琐事殴打原告,拿走原告手机不让报警,致原告被打遍体鳞伤,至此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许, 被告A辩称:不愿意离婚,确有打过原告的行为,但没有原告所诉的那么严重且事出有因,因为我确实想挽救这桩婚姻,为了维护和巩固我们的婚姻关系,我除了主动与原告沟通以外,还通过手机短信向岳父母证明和好的诚意,并希望通过他们做原告的工作,以促成原被告重归于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的过程,夫妻感情、生活状况等基本情况均如双方当事人所述,且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的合法夫妻,该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目前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虽可能影响其夫妻感情,但并无根本性冲突,亦无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纵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尤其希望被告多予原告体恤和关爱,珍惜呵护建立不久的夫妻感情;原告切勿轻率动辄离婚,本案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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