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姜华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2718494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发布者:姜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482人看过举报

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法律只是用列举的方式指出哪些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使得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可以按照下面的原则进行判断。

(1)从财产的来源分析。凡是婚后工资奖金所得、生产经营收益所得、知识产权收益所得,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2)从取得财产的时间分析。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继承事件在婚前发生,婚后取得遗产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这样的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样的财产实际上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只不过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产权手续,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但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偿还的,这样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对这项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夫妻双方谁对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贡献更大,做出贡献大的,可以分较多的份额。

(3)从财产的使用性能分析。凡是属于一方生活专用的财产均应视为个人财产,贵重的金银首饰,不论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还是婚后一方赠与对方的,这样的金银首饰都应该视为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用婚后所得购置的电脑、专业书籍,后为一方所专用,但如果该部分财产价值较大,在家庭财产中占有份额较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4)从财产与夫妻双方的人格和身份所具有的特定关系分析。凡是基于一方的人格和身份所获得的财产,一般应视为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复员军人的专业安置费、医疗补助费等,都是与特定人的身份利益密切相关,是基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也与特定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相联系,是为了救济特定人的身份和人格利益所受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但分配时,应先行扣除因治疗而支出的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2718494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16296

  • 昨日访问量

    4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姜华律师

Copyright©2004-2025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