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福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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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社会劳动时应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发布者:颜福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147人看过

案例

今年3月,学生小兰在实习期间,应聘到宜宾城区一家药房上班。在面试时,药店了解到小兰是在校学生不愿聘用,但在了解到小兰家庭困难后,最终还是愿意聘用小兰到药店实习,并每月发放同其他员工一样的工资。药店考虑小兰是在校生,故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

3个月后,小兰认为,自己在药店上班时间很长,老板应为其支付双倍工资并购买社保。小兰与老板沟通后未果,遂来到翠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反映问题。

开庭审理

仲裁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查明,小兰系宜宾市某职中在读学生。小兰的身份是学生,应受学校管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小兰与药店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争议事项依法不属于仲裁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小兰与某药店就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社保争议一案。

律师观点

宜宾律师颜福圣认为,这个案件源于小兰在学习期间参加社会实践而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关于劳动或劳务争议纠纷处理的问题。

遇到这种情况,学生该如何维权?

颜福圣说,学生的首要任务是学习。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不按劳动争议处理,也就是说学生参加社会劳动,不适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规定,不能获得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享受社会保险,不适用工伤条款……

因此,学生在参加社会劳动时,就更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当发生争议纠纷的时候,才能更好地维权。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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