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说姻缘之股票分割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15人看过

一、股票是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做为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如何确定股票分割的金额

股票交易账户是由两部份组成:一是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账户;二是银行的资金账户。因此,在主张分割股票时,首先应查清股票交易账户内所有股票的总市值和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然后将两者相加之和,便是股票分割的金额。

三、股票分割的三种情况

情况一: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直接抛售。如果持股方,在婚后对股票听之任之,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直接将股票抛售,所得的收益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性质上仍是个人婚前财产。既使按照股票市场行情变化而产生增值,增值部份应属于自然增值,仍属于持股人个人财产,对方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情况二:一方婚前购买,婚后进行了经营性质的管理(即经常性的买进卖出)。此时股票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当然,出资方婚前购买股票的本金,应当予以扣除。

情况三: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又有新的资金投入。此时股票分割时,应先区分婚前投入和婚后投入,然后,按比例进行分割,如股票有损失,也需要按比例分担。

四、股票分割的方式

首先,股票价值不按票面价值确定,应按份割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其次,股票的市场价值,离婚双方可自行协商,如不能协商,由法院确定。

第三,股票分割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即谁名下的股票归谁持有,并支付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