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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第26回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1145人看过


浅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刑法》第163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通常包括资产管理、资本运作、经济活动的支配、管理、控制等职权。其与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在于: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间接利用本人职权,仅指直接利用本人职权;

 

2、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后收取贿赂、或利用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收受贿赂,不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此外,无论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质上都是一种权钱交易,与行为人的职权密不可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不包括工作上的便利,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工作上的便利是行为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便利条件,与职权没有内的联系。比如因工作而熟悉环境、认识熟人、听到消息等。因此,准确地区分职务上的便利工作上的便利是正确区分受贿类犯罪与非罪界限的一个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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