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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成功辩护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747人看过

“其罪不容,其情当悯”

           ——— 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成功辩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某,在某资产公司任业务副经理,在任职期间,非法募集资金45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获取佣金补贴100余万元。

【辩护结果】

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经过对本案100余本案卷材料的仔细审查、核对和梳理,在法庭辩论中,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辩护人的意见,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辩护要点】

“被告人因努力升职而犯罪,并非是为了犯罪而升职”,此观点一出,得到认可。

【辩护词节录】

二、恳请对被告人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经认定了被告人某某是从犯和自首的情节,并提出1-3年的量刑建议。对此,结合本案被告人阎诗慧的具体事实,恳请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一)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法有据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从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对从犯和自首情节,均有减轻处罚的规定。

2、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就本案而言,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某某提出的量刑意见为1-3年。可见,公诉机关已经给予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另外,无论在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以及悔罪表现上看,被告人某某亦均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要件。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了,因为其本身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对于被告人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可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1、被告人某某因“法定犯”而犯罪,并非主观自觉的为犯罪而犯罪;

2、被告人是因努力升职而犯罪,并非是为了犯罪而升职;

3、被告人是家中独生女,为了自己的梦想,从山西只身背景离乡来到上海打拼,只因入错了行,成为罪犯,这一悲剧结果,必会让其受教终身,但不应当由其一人全部承担;

4、被告人自己和其母亲均有投资,可见,被告人本人也是受害者;

5、被告人某某仅是二十几岁的年青人,涉世未深,没有前科劣迹。正如她本人在自我辩护中所说的:在押的400余天里,无日不后悔,无日不反省。可见其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刑法作为保护善良人之法,惩罚犯罪人之法,理应发挥其保护、打击的双重作用。刑罚的公平、正义,应当体现在对个案的裁判之中,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方能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总之,纵观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情节,既使“其罪不容”,但也应“其情当悯”,故恳请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令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重启生活,以充分发挥刑罚教育、感化和挽救作用。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请采纳,辩护发言结束。

                                      辩护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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