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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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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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骏律师援助代理的《重病职工张某劳动争议案》 作为上海市成功案例入选司法部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898人看过

刘骏律师援助代理的《重病职工张某劳动争议案》

作为上海市成功案例入选司法部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司法部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2017年年底向全社会正式开放。该案例库选编的案例范围主要包括:

监狱工作中各类涉及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戒毒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涉及律师代理、辩护的成功诉讼案例;涉及政府法律顾问,公司法律咨询等成功的非诉案例以及社区矫正工作和涉及司法考试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十一项不同专业具有时代特性的典型案例。

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刘骏律师援助代理的《重病职工张某劳动争议案》作为上海市级法律援助成功案例,经层层筛选,逐级上报,于2017121日作为首批成功案例入选司法部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案例链接:http://alk.12348.gov.cn/Detail?dbID=46&dbName=FYGL&sysID=23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原为某国有企业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工龄长达23年。随着时代的变迁,其所任职的公司也几经变化。2001年张某的工作单位转制为民营企业,张某的劳动关系仍保留并由转制后的企业承继。20138月,张某经确诊患有白血病,工作单位于当月停发其工资,同年11月又停缴社保,致使张某就医时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而此时医院已向家属发出了张某的病危通知。20144,万般无奈之下,张某的妻子袁某作为张某的委托人向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中心审核,张某的情况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其身患重病,家庭收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最终决定给予张某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刘骏律师承办此案

由于受援人张某因病危已无法约见,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张某的妻子袁某。会面时,袁某出示了张某的《病危通知书》,焦虑之中带着哭腔说:“麻烦刘律师多多帮忙,尽量早点解决,这钱可是救命的呀。”可从袁某的叙述中,援助律师只获得了关于张某工作的零星信息:张某的工作涉及两家公司,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但袁某却拿不出合同文本佐证,而张某的人事关系究竞隶属于哪家公司、两家公司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些张某人事关系的归属问题袁某根本无法说清。

送走了袁某后,援助律师感到了无形的压力。这的确是一件十分棘手的案件。本案的难点有三:一是法律关系的理清,二是证据线索取证,三是如何在受援人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及时取得巨额报销款以供治疗。为能够及时确定好工作方向,援助律师又多次约见了袁某,通过启发的方式引导她提供事实线索和证据线索,以便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在袁某的配合下,援助律师先后走访了张某工作单位的两位前任经理,详细了解了张某入职23年以来的工作经历、其所在公司的变迁及改制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两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并调查了相关的文件资料,又安排了相关的证人准备出庭作证。

法律关系理清了,基本证据获取了。接下来的难点就是如何能够及时取得受援人急需的巨额医疗费报销款。援助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了解到,张某的工作单位因与其他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在仲裁阶段败诉,一审也败诉,现正提起上诉。可见,其工作单位在与员工的劳动争议问题上是不会轻易就范的,更何况本案标的巨大,若按部就班地走法律途径,最大的风险就是将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因此,为了帮助受援人早点拿到救命钱,援助律师向袁某提出了“调解为主,诉讼为辅,以诉促调”的纠纷解决方案,袁某虽说有些茫然,但表示全家就指望律师的帮助了。

在仲裁庭上,张某的工作单位提供了多达百余页的证据材料,慢条斯理地论证公司沿革、改制的情况,以及与张某之间为何没有劳动关系。工作单位的答辩观点和罗列证据的具体做法,俨然摆出一副持久战的架式。

面对庭审中的这一局面,援助律师早有心理准备。援助律师有意把参与庭审的重点放在了如何把握时机并亮明调解观点上。按照仲裁庭庭审的流程,一般要在庭审结束后,仲裁员才会征询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如果有,仲裁员则会组织调解,否则就闭庭等待裁决。对于这一程序,张某工作单位的两位代理人应该非常清楚,那么参照该工作单位在与员工的其他劳动争议中的态度,按照正常的应诉思维,当仲裁员询问调解意愿时,两位代理人也一定会表示拒绝调解。为此,援助律师决定打破常规,出其不意,在庭审调查阶段即提出调解解决的意见。

打定主意后,援助律师耐心地等待了近40分钟,待对方代理人举证完毕后,在仲裁员要求申请人方质证时,援助律师“一反常态”地站起来,大声陈述道:“尊敬的仲裁员,对于被申请人列举的证据,我先不发表质证意见。我想先让被申请人看看申请人的《病危通知书》,再看看申请人妻子憔悴的样子。我只是想说两点:第一,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公司具有23年工龄的老职工,他现在生命垂危,已时日无多。不论公司如何改制,不论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如何变化,他与公司23年的‘血缘关系’不容否定。申请人的主张无非就是想向自己的单位、自己的老同事、老领导求助,请求公司能够帮助其报销救命的医疗费而已,这是人之常情,并无过分之处。第二,作为申请人的援助律师,帮助我的受援人理清法律关系,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所在。但是,尽管我愿意等待这依法解决的过程,可申请人已经等不了了!当一个人在生命即将走到尽头时,任何一点关爱都有可能重新点燃他生命的希望,更何况这次是他在向为之工作了一生的单位求得一些关爱。所以,我希望被申请人能够从道义、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和挽救生命的角度重新考虑解决方案。”

援助律师发言结束后,看得出张某工作单位的代表受到了很大的触动。仲裁员也不失时机地说道:“今天庭审结束,建议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回去后可与单位负责人沟通,看看能否调解解决。”此次庭审后,仲裁员又组织了两次调解,或许是援助律师的肺腑之言起了作用,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的工作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张某人民币32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受援人不仅被停发工资,更因工作单位停缴社保而导致了相当大的损失,因此受援人有权要求单位赔偿。

此外,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律还规定了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受援人患病后尚在医疗期内,就属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案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若是按部就班走法律途径,最大的风险就是漫长的诉讼过程,而受援人正病危等着钱救命。所以要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调解是一个最佳途径。

在劳动仲裁时,援助律师不仅适时地提出了调解方案,并且有效地借助仲裁庭这一平台,在仲裁员的主持下,通过真诚务实的沟通,成功地激发对方的同情心,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实现了调解的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地为受援人争取到了合法利益,也为受援人解了燃眉之急,达到了很好的援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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