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骏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书中的是与非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693人看过

律师说法之

离婚协议书中的事与非

文/刘骏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与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方式。

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件》规定,只要双方就离婚的相关问题自愿达成合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当场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可见,在协议离婚程序是,离婚协议书是必备的文件,是双方就自愿离婚已达成合意的书面表示形式。但是,在具体的实际中,很多人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内容、效力等问题,产生诸多困惑。本文就离婚协议书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简单归纳和梳理,供阅读者参考。

一、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注意的四个问题

从形式上看,离婚协议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婚生子女如何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共同债务)如何承担等。但是,过于简单的离婚协议书,在离婚后一旦发生纠纷,极易造成惨痛的后果。一份高质量的离婚协议书,不仅有助于帮助当事人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更有利于防范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因此,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应当着重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签订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自愿。这是协议离婚的前提,因此,双方自愿离婚往往作为第一条款表述在离婚协议书中。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要具体明确,责任清楚

1、要明确罚则。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办理离婚登记。但是离婚协议书作为双自愿签订的契约,执行力同样重要。特别是关于财产的约定,一方在登记离婚后,拒绝履行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对悔约者的惩罚措施是十分重要的,不可忽视或简略。

2、要列出明细。对于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必须列出明细。比如:银行存款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及币种等内容,一一列明。股票、基金等亦应如此。尽量避免简单写成“个人名下财产归个人”。这样,即可以防止一方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而无据可查。

3、要分股合法。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事项时,应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分割股权的程序约定清楚。在实践中,对于股权的分割,往往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方持股,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另一种方式则分割股权。此种情况,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的:(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份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三)对于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在离婚协议书中,无论是对抚养费或探望权的约定,都要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为必要条件,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

首先、抚养费有两种支付方式,一是按月支付;二是一次性支付。双方在协商选择时,应当考虑到给付方的给付能力,更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支付方式的约定,更要具有可操作性。否则,一旦引发纠纷,法院判决不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其次、探望权的约定,对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的约定要具体明确,同时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习惯。

第三、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应明确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超过十八岁的约定,属于自愿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强制力。

(四)户口迁移问题应明确

在实践中,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户口迟迟不肯迁出的纠纷比比皆是。由于法院不会受理以户口迁出为请求的诉讼,往往给权利一方造成极大的困扰。因此,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对户口迁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约定,同时约定对违约方的惩罚措施。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款,于法有据,合理合法。

二、离婚协议书中五种无效约定

(一)限制一方离婚后不得再婚的,无效;

(二)限制一方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无效;

(三)限制一方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无效;

(四)处分他人财产的,无效;

(五)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

三、离婚协议书不得随意反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如对离婚协议书有异议的或反悔的,必须要在双方离婚登记一年内提出;必须只对财产分割提出;必须要证明订立财产协议时存在期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四、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书何时生效,往往是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对此,需要明确二点:

(一)离婚协议书自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办理了离婚登记,条件成就,协议生效;否则,条件不成就,协议不生效。

(二)离婚协议书无须公证。公证过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因为公证而生效。

                               2017年6月27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