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新房,供夫妻共同生活居住。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过程中,此类房产如何定性与分割,争议激烈,当事人的困绕最大。对此,本文就司法实践中的主导观点,予以简要的归纳,供需要者参考。
所谓的用于婚后购房的婚前财产,主要分二类:婚前个人存款;婚前个人房产。
一、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婚前个人存款所购房屋的。主导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据此,确认此类房屋的产权归属应当依据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1、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其个人财产婚后形态的变化,仍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属于对另一方的个人赠与,房屋产权归受赠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出资方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个人房产卖掉后另购新房的,同样要依据《物权法》确定的房屋产权登记来认定新房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其中,对于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情形,属于婚前房产婚后转化为货币,再由货币转化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个人婚前房产虽然发生了两次形态上的转化,但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对新购房产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于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的新购房产,其增值部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认定此类房产的增值部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出资方购房的目的是否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如果是以“个人财产投资”增值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增值部份属于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上海刘骏律师
201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