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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姻缘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发布者:刘骏律师|时间:2016年02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603人看过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当事人在事实主张和举证责任方面所产生的困惑亦较多。现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本人实践中的些许经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予以概括,供大家参考。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

《婚姻法》确定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具体地说即“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规则

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件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二是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前者属于离婚纠纷;后者属于债务纠纷。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因此,应对的策略和举证责任也各有不同。

首先,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其次,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案件中,1、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不承担偿还责任;2、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不承担偿还责任;3、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承担偿还责任。

可见,从举证责任上看,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举债方;在债务纠纷案件中,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举债人的配偶。

第三,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外,非法债务,如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附:法律依据

(一)《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提的债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刘骏律师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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